能不能申請證人迴避
一、能不能申請證人迴避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適用於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證人不適用迴避制度,但是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是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要成為訴訟中的證人,適格的條件有四個: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藉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裏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説,據説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時具備這四條,不論國籍、種族,性別,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證人,但是,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中擔任法官、陪審員、鑑定人、法警、翻譯人員、律師,不能同時定為該案的證人,因為那樣便會造成角色衝突,不利於公正原則的實現,也不利於訴訟程序的維護,做為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衝突,也不能做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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