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誰主張?
處理民事審判的法官在庭審時會要求當事人出具自己的收集而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能夠把完備的證據都準備齊全而必然會出現不公平的情況,這就需要法律規定好蒐集證據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那麼,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誰主張?
一、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誰主張?
第一, 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並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第二, 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被告應當以提出一定的事實情況為依據,使否認、反駁、反訴成立,所以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 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是否負舉證責任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附隨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對當事人之間的主張及事實情況不負舉證責任。但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當判決涉及應承擔實體義務而提出自己的主張時,就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 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無論是居於共同原告的地位還是居於共同被告的地位,他們對自己的主張與反駁均負有舉證責任。
第五, 訴訟代表人的舉證責任是代表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對所代表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對比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1] 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制度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核心問題。其承擔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有所不同。刑事訴訟一般由公訴人承擔證明責任;行政訴訟一般由被告即國家行政機關承擔證明責任;而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承擔則不以當事人的訴訟身份或者訴訟地位為標準來設定承擔主體,承擔證明責任的主體並不固定於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則由原、被告分擔。由於民事活動中的雙方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們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條件瞭解案件事實的真相,在訴訟中,當事人面臨着同樣的機遇收集、調查、提供證據。因此,根據案件不同性質,由不同的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更能體現訴訟公平與公正。
一般來説,民事審判的時候如果要確定是誰的舉證責任就必須按照規定讓主張權利保護的原告承擔,因為被告被認為是有過錯的人是沒有辦法去證明自己無辜的,而原告如果有舉證問題可以委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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