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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訴訟時效適用中斷中止嗎

一、二十年訴訟時效適用中斷中止嗎?

二十年訴訟時效適用中斷中止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關於民事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

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

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1、起訴。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承諾。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綜上,其實關於20年訴訟時效的正確理解是,當事人過了20年以後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了,因為中間間隔的時間太長,所以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了,對於在哪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