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蔘加訴訟的程序是什麼?
一、第三人蔘加訴訟的程序是什麼?
第三人蔘加訴訟的程序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前提是第三人要與原告或者被告有利害關係。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二、民事訴訟的第三人可以不出席嗎?
(一)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按第三人個人意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二)出庭的作用在於主張自己在於對案件的訴訟標的全部的或者部分的獨立訴訟請求,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訴訟請求,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需要就結果主張自己的權利。
(三)對於席位的具體的位置,要根據訴訟請求的內容而決定在原告席還是被告席上。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委託自己的代表人出庭。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對於法院的宣判結果不滿意的話,可以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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