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屆滿發生的法律後果是哪些
一、訴訟時效屆滿發生的法律後果是哪些
(一)、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依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和第138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滿,發生勝訴權消滅的法律效果。這表明在我國現毛事立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即起訴權。因此當事人在護住時效期間屆滿後仍有權起訴,法院發受理,而不能裁定順起訴。法院受理後,應依職權宴廳昏厥昌否屆滿。法院經審查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應以判決駁回碑的訴訟請求。
考慮到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門兒辦取得的時效利益屬於私人利益。因此就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屆滿,國家無主動干預必要。
(二)義務人的自願履行
依《民法通則》第138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因此,於訴訟時效完成後,義務人自願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受領其履行而不不當得利,義務人於履行後反悔的,不得訴請權利人返還其所得。對於義務人已同意履行,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發佈的(1997)4號批覆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90條的精神,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時效利益的拋棄
所謂時效利益的拋棄,是指義務人在時效期間屆滿以後,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拋棄其取得的時效利益。儘管時效利益不得預告拋棄,但一旦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取得的時效利益屬於其私人利益,應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允許其拋棄。時效利益一旦拋棄即視為時效期間未屆滿,重新開始時效期間的計算。
二、訴訟時效屆滿還能主張權利嗎?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司法實踐中,對方主張訴訟時效屆滿時,需要提供證據加以反駁,證明有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法定事由,比如義務人曾有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權利人主張過自己的權利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並不會對訴訟時效主動適用,也就是説債務人在訴訟中不提出訴訟時效屆滿的主張,法院會根據借款事實及有關證據作出判決。
根據《民法總則》中的規定,目前普通訴訟時效為3年,若是有特殊規定或者有特殊情形,那可以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一般在訴訟時效期限期間內,就需要權利人積極、主動的主張自己的權利,若是訴訟時效屆滿,那首先權利人就會喪失勝訴權,而作為義務人此時則可以以此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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