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訴申請條件是什麼
一、 民事抗訴申請條件是什麼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的規定,對於已經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二、 民事抗訴的流程
第一是檢察院受理,當事人決定申訴後,應向檢察院提交申訴材料,檢察院會在收到申訴狀後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送達是否受理告知書。如果做出受理決定,檢察院應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分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不服同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2、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轉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3、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主管範圍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
第二是檢察院立案,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如果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則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檢察院應當在立案後調(借)閲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閲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如果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第三是檢察院審查,檢察院立案以後,會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於審查終結的案件,檢察院的應當分情況作出是否提起抗訴的決定。立案審查期一般為自調(借)閲法院審判案卷之日起的三個月內,複雜疑難的案件為六個月內。第四是檢察院提請抗訴,對於同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檢察院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會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抗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的,將做出不提請抗訴決定,並在作出該決定之日起5日內送達《不提請抗訴決定書》。對於檢察院做出不提請抗訴或不抗訴決定的申訴案件,當事人再行申訴的,檢察院不再受理。第五是再審開庭,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訴的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民事抗訴的申請條件有十三種情況,要根據自己的情況是否符合民事抗訴的申請條件來判斷是否能夠進行申訴。申訴流程主要有五點,首先是通過檢察院受理,再由檢察院立案,後進行檢察院審查,之後由説檢察院提請抗訴,最終再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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