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審判時限有什麼具體內容
一、民事訴訟審判時限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0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29號)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二、審判程序
審理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序,可以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第一審民事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審判時限的有關規定如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由於在審理的過程中會遇到各種突發情況或者是案情比較複雜的情況,這個時候就需要延長審理期限。普通程序最多可以延長六個月,簡易程序最多可以延長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由上級人民法院進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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