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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程序如何處理?

我們都知道了刑事訴訟的流程,但是有時候不太清楚,關於民事訴訟的流程應該是什麼樣,這裏我們就一起來探討一下關於民事訴訟程序如何處理?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看,審理上訴案件(即二審案件),應首先審查上訴相關事項,要依法審理(應該開庭的要開庭審理,反之無需開庭),作出相應的判決或裁定,二審法院可以先行調解,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審結。具體往下看。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如何處理?

審理上訴案件(即二審案件),應首先審查上訴相關事項,要依法審理(應該開庭的要開庭審理,反之無需開庭),作出相應的判決或裁定,二審法院可以先行調解,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審結。

《民訴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審查上訴材料】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二【開庭審理或不開庭審理的情形】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三【作出相應的判決或裁定】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四【可以先行調解】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五【審結期限】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百一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列為上訴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確定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第三百一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對方當事人包括被上訴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

第三百一十九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二)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三)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第三百二十條 一審宣判時或者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雖遞交上訴狀,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第三百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當事人提起上訴。

第三百二十二條 上訴案件的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參加訴訟。需要終結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四條 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進行審理前的準備。

第三百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二)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在看過本篇文章之後,我們不難分析出,民事訴訟的流程其實就是通過一審以及二審來共同判決的,如果下次有讀者,還會提出相似的類似於關於民事訴訟程序如何處理這一問的時候,我們就能知道應該如何處理了,如果有疑問,請隨時諮詢小編。

標籤: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