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民事糾紛怎麼解決?
一、小的民事糾紛怎麼解決?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的開始有兩種情況,糾紛發生後,人民調解委員會一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解。當事人沒有申請時,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可以由委員1人或數人主持進行。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於調解的糾紛應當進行登記,調解的過程應當製作筆錄。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有雙方當事人和調解人員的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印章。事後,人民調解委員會還應當督促當事人自覺地履行調解協議。
二、民事糾紛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和受理
仲裁的申請是指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所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進行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權基於當事人的授權。
3、開庭、裁決
開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蔘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斷的活動。它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解決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到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一般應開庭進行,但對於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書面審理。
裁決文書的形成有三種情況:
(1)仲裁庭調解不成依法作出的裁決書;
(2)仲裁庭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的結果作出的裁決書;
(3)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了和解協議後,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的裁決書。
綜上所述,發生小的民事糾紛,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爭取和平處理,如協商不成,可以找民間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比如居委會村委會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雙方在相關部門調解下達成解決辦法,會簽訂一份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還能走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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