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審程序可不可以臨時變為簡易程序?
一、民事訴訟的程序
1、在民訴中的程序是不同的,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2、普通程序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簡易程序適用於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一審案件,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判 .並且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能採用. 簡易程序的適用(民事訴訟法142條)基層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僅適用第一審案件;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的,不能改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1、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發回重申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2、簡易程序僅限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適用。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目前只能適用普通程序。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證據充分的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的,或者一方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的,法院認為其異議成立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理;但是,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民事訴訟一審程序可不可以臨時變為簡易程序問題的解答。在進行民事訴訟一審程序時,如果先選定了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但是由於某些原因使得簡易程序必須轉入普通程序,這時進行轉換是可以實現的,相反,一旦選定了普通程序就不再可能變為簡易程序,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不能違背訴訟法的程序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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