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企業合夥職務侵佔主體

企業合夥職務侵佔主體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職務侵佔的主體

職務侵佔罪屬於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既可能是集體性質的,也有可能是私人所有的。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