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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代理詞和上訴狀的區別是什麼

法院二審中,有二審代理詞和上訴狀這兩種文書出現,很多人對二審代理詞和上訴狀的區別不是很清楚,就認為二審代理詞和上訴狀其實是差不多的,兩者其實相差很遠。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二審代理詞和上訴狀的區別是什麼?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二審代理詞和上訴狀的區別是什麼

一、二審代理詞和上訴狀的區別是什麼

上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請求重新審理的訴訟文書。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依據事實和法律,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的,以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為目的的,表明代理人對案件處理意見的訴訟文書。

上訴狀主要論述的是事實和理由,代理詞主要論述的是法律依據。

二、上訴狀格式

[文書樣式]

上訴狀

上訴人:

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

年 月 日

[填寫説明]

1、上訴請求。首先要綜合敍述案情全貌,接着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其次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後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

2、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

(3)適用實體法不當;

(4)違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項]

1、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僅在一審判決、裁定送達時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法定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視為未提出上訴。

2、上訴是當事人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狀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三、代理詞組成部分

代理詞無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體通用的文章結構,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首部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瞭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

2、序言

序言亦即開場白,要儘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序言包括:

⒈説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託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⒉説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後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閲案卷、調查瞭解案情等;

⒊表明代理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説。如繫上訴案件,則要説明對一審判決的看法和意見。

3、正文

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係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依據事實和法律,陳述並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從而支持其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駁斥對方的錯誤。代理意見通常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幾方面或其中一、兩個方面展開論述。一般地講,代理意見的內容主要應從以下方面進行闡述:

⒈陳述糾紛事實,提出有關證據,反駁對方不實之處;

⒉對糾紛的主要情節,形成糾紛的原因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進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性質;

⒊闡明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當事人彼此之間互相諒解,把權利和義務有機地統一起來;

⒋提出對糾紛解決的辦法和意見。這部分內容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⒌如系二審,還應對原判決進行評論,提出要求和意見。 這部分內容,要從具體案情出發,抓住本案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闡明幾個問題,為解決糾紛提出切實可行的主張、意見、辦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

4、結束語

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要求要言不煩、簡潔明瞭,使聽眾對整個代理詞留下深刻、鮮明的印象。 代理人具名和註明日期。 代理詞在寫法上應注意以下問題:

⒈代理詞主要用證明的方法來寫,對錯誤的觀點有時也可以進行必要的駁斥,用反駁的方法來寫,但通常是把正面説理與反面駁斥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正面説理為主,或兩種方法兼而有之。

⒉代理詞必須在熟悉案情,瞭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礎上動筆製作,這樣才能對案件瞭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於不敗之地。

⒊代理記號要尊重事實、忠於法律,對糾紛事實和證據進行透徹的分析論證。不能歪曲事實和法律,強詞奪理,向法庭提出無理要求。

⒋代理詞所提意見要切合實際,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體現出解決問題誠意;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措詞懇切,語氣平和,這樣才能為對方當事人和法庭所接受。

二審代理詞和上訴狀的區別還是非常明顯的,但要在熟悉和了解二者的情況下。代理詞是是代理人為其書寫的一種文書,上訴狀是對一審案件判決不服,向上級法院提交的一種文書。所以,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