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案外人不得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嗎?
一、對案外人不得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嗎?
1、最高人民法院法發〔一九九四〕二十九號《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亦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案外人的財產能否進行保全問題的批覆》(已於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規定,對於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該案外人對其到期債務沒有異議並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二、財產保全的範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如果説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了侵犯後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權,那麼在提起訴訟後認為當事人有轉移或者隱瞞涉案財產的情況下,當事人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將財產進行保全的,那麼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訴前財產保全時也是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相應的擔保費用。
-
起訴書格式範文內容包括哪些?
一、起訴書格式範文內容包括哪些?具體內容如下:(一)寫明當事人的有關情況;1、原告的基本情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所在工作單位及地址、家庭地址和户口所在地及電話號碼、郵政編碼。2、被告的基本情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
-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時間規定是什麼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
-
民事訴訟法院管轄範圍應該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法院管轄範圍應該怎麼確定(1)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複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範圍。一般而言,由於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
-
民事訴訟法證人作證有哪些規定?
眾所周知,證據是案件受理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人證則是各類證據中比較特殊的一種,它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項證據,必須在一定的條件具備時才能得以使用。那麼,在具體的案件受理環節,民事訴訟法證人作證究竟怎麼樣才可以成功被採納,其中又會有哪些規定不為人們所熟悉呢?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