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是指什麼,什麼是指定管轄
一、指定管轄是指什麼
指定管轄,是指裁定管轄的一種。上級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級法院受理。目的在於防止和解決因管轄不明而發生的爭議。產生指定管轄的情況有:管轄區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區劃發生變動;由於事實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轄權法院不能受理,或審理某一特定案件將發生重大障礙;對管轄權的法律規定產生不同理解。在中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議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時,報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上級法院的指定管轄,下級法院必須執行。上級法院可以指定下級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審判。
二.不同機關指定管轄的情況
對於不同的行政機關他們共同的上一級機關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 如果爭議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屬的兩個以上工作部門,行使指定管轄權的機關就是本級人民政府,如:縣工商局和縣物價局之間發生行政處罰管轄權爭議,指定管轄機 關就應該是該縣人民政府。
第二,如果爭議各方是不同級政府所屬的兩個以上工作部門,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這兩個以上部門都隸屬於同一個行政主管部 門,就由這個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即可,如:同一個省的一市一縣工商局對一違法案件發生爭議就應當由省工商局指定管轄;如果兩個以上的部門不屬於同一個行政主 管部門,則應當由他們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指定,如:同一個省一個市的交通局和另一個市的公安局發生行政管轄爭議,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作出指定管轄決定。
第三,如果爭議各方是兩個以上人民政府,如:同一個市所屬的兩個縣政府對行政處罰管轄發生爭議,這個市人民政府就可以對該行政處罰案件作出指定管轄決定。還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法律規定作出指定管轄的機關是發生管轄權爭議機關的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因此,必須注意這裏規定的“上一級”機關和上級機關是有所不 同的,“上一級”機關是要求僅高一個層級。當然依據法律的規定“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對具體的有管轄權爭議的機關來説可能不是僅高一個層級的問題,在學習和 掌握行政處罰法關於指定管轄的規定時,必須注意這個問題。
有些時候對於同一起案件,有好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而當事人因為不知情於是選擇了不同的法院起訴,這樣的情況下就會因為管轄問題而產生爭議。於是指定管轄的存在就非常有必要了。根據規定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對案件進行指定管轄,而上級法院的執行管轄,下級法院是一定要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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