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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原告代理詞怎麼寫?

一、反訴原告代理詞怎麼寫?

反訴原告代理詞怎麼寫?

xxxx本訴反訴糾紛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本訴原告(反訴被告)xxxx有限公司委託,xx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作為其與本訴被告(反訴原告)xxxxx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通過法庭調查和對證據的質證,依據事實及法律規定,提出代理意見如下,請在評議時予以酌納。

(一)關於本訴方面:

1、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xxxx年10月20日,本訴原、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本訴原告承攬建設本訴被告M縣C街X麗景(一期)工程中的消防及通風工程,合同就價格、工程進度款結算及付款時間方式等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後,本訴原告積極履行合同義務。xxxx年9月16日,本訴原告依據施工合同約定完成的部分工程量,向本訴被告申請工程款支付表,該申請已完工程造價357610.06元,經本訴被告確認工程造價357610.06元,但本訴被告僅向本訴原告實際支付138000元,違反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於施工進度款的約定。經本訴原告多次催要,本訴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依據工程進度約定支付進度款。

xxxx年10月19日,本訴原告向本訴被告發出《催款通知書》,要求本訴被告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60%工程進度款即214566.04元,該催款通知書約定了不及時給付應當承擔經濟損失和違約責任,本訴被告沒有理會。

xxxx年10月27日,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發出《關於解除合同的函》,同日,本訴原告向本訴被告發出《關於同意解除合同的函》,雙方解除合同後,經本訴原告多次向本訴被告索要剩餘的工程欠款,本訴被告拒絕給付。

本訴原、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本訴原告已完成工程量造價357610.06元,本訴被告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60%即214566.04元,本訴被告違反合同約定僅支付138000元,本訴原告提供的書面證據能夠證明上述事實和經過。

2、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本訴原、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本訴原告已完成工程量造價357610.06元,本訴被告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60%即214566.04元,本訴被告違反合同約定僅支付138000元,違約事實清楚,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二)關於反訴方面:

1、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期間。

xxxx年10月27日,反訴原、被告互發解除合同的函,雙方解除合同。此時起,反訴原告一直未再主張權利,xxxx年11月20日,反訴原告才提出反訴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時效之規定,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反訴原告訴訟請求。

2、反訴原告違約事實清楚。

反訴原、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反訴被告已完成工程量造價357610.06元,反訴原告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即214566.04元,反訴原告違反合同約定僅支付138000元,在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發出催款通知書後,仍然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反訴原告違約事實清楚,

綜上,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規定明確,本訴原告訴求適當,應當予以支持。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期間,反訴原告違約事實清楚,訴求反訴被告承擔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反訴請求。

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律師:xxxx

xxxx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反訴的費用由原告預交嗎?

反訴的費用不是由原告預交,而是由提出反訴請求的被告自己預交。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十二條:“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或者價額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

第十三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後七日內仍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申請執行等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

民事糾紛案件被法院受理之後,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而被告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被告若是反訴,那麼原告的代理律師,可以結合實際案情來書寫代理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