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金額什麼意思?
一、訴訟標的金額什麼意思?
1、民事訴訟標的金額是雙方當事人所盡有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的具體的金額,當然任何的一種東西它都是可以成為合同當中的標的物的,而具體的金額它指的就是最終的這個指向的標的物的具體的金額方面的價值。
標的指的是標的物,也就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物品、金錢、義務、均可以成為合同的標的物。
額是數額,也就是物品的價值,金錢的數目。
2、若民事糾紛案件是財產案件,那麼在計算案件受理費時,是根據訴訟標的金額或者是價額來確定原告需要向法院預先繳納的訴訟費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與訴訟標的額有關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個人或者單位採取罰款措施時,應當根據其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訴訟標的額等因素,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內確定相應的罰款金額。
第一百九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審理的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結案後按照訴訟標的額由敗訴方交納。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標的物是證券的,按照證券交易規則並根據當事人起訴之日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當日的市場價或者其載明的金額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百九十八條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車輛、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識產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主張過高或者過低的訴訟風險,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金額。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財產糾紛案件原告在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後,若是請求被法院受理,那麼需要按照訴訟標的額確定需要向法院預交的受理費用。在法院審結案件之後,受理費結案後按照訴訟標的額由敗訴方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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