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的民事賠償有期限嗎
一、在我國規定的民事賠償有期限嗎?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二、強制執行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 對申請執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即“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同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判決生效後,由於申請人或者被申請執行人的不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也不同,這裏分兩種情況:
1、請人或者被申請執行人,只要有一方是自然人(即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應在判決書生效後的一年內到法院立案申請強制執行。
2、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雙方都是單位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應在6個月的時間內到法院立案申請強制執行。
無論何種情況,超過法定期限後,法院將不予保護,也就是不能對被申請執行人進行強制執行。
相信通過以上的這些資料以後,大家對民事賠償有期限嗎的這個問題就應該有了一個清晰的認識了。民訴法當中對民事賠償規定的是有時間限制的,絕大多數的民事賠償的時間限制都是兩年之內,可是我們因為意外傷害或者質量不合格等這些侵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賠償要求是一年之內,具體的執行期限按照民事判決書來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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