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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定義是?

在法院審判案件前或者審判中會出現財產保全的行為,當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有可能需要提供擔保。這樣能保證當事人不會胡亂的申請保全,給他人給造成損失。現在出現了對於申請保全的保險,那麼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定義是?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定義是?

一、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定義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保險人)簽訂保險產品合約,保險公司以保險產品作為擔保物,對訴訟當事人(被保險人)的財產保全行為進行擔保,當被保險人申請錯誤依法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根據約定的賠償限額負責賠償或者先行墊付,繼而實現訴訟保全擔保的目的。

二、訴訟財產保險責任保險應注意的問題

1、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用承擔問題。對於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保險費,是否由被告承擔存在爭議。根據現已公開的裁判文書來看,法院對原告提出由被告承擔保險費用的訴請請求基本不予支持。有的法院認為保險費用並非實現債權所必須支付的必要費用,有的法院認為主張被告承擔並無法律依據。對於被保險人的訴訟費用,有的保險公司在合同中規定,被保險人與被申請人就財產保全錯誤申請的賠償責任產生的訴訟所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保險人也負責賠償,但規定了該項費用賠償金額不超過賠償限額的一定比例。

2、保險合同約定期間與保函期限可能出現不一致問題。保函期限多表述為“自貴院受理被擔保人(保全申請人)財產保全申請之日起生效,至因本案導致錯誤保全由法院判決生效後,擔保人向被申請人賠付之日止時效”,此期間可能橫跨兩個案件的審理期限,涉及訴前、訴中、執行等多個審判流程階段,往往可能超過了兩年時間;而保險合同約定期間多為兩年的固定期間,到期需重新繳納保費。實際上保險合同不能有效地覆蓋保全錯誤損害導致的全程風險,可能導致有效性問題。

3、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問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在保監會備案的內容僅為保險產品,保監會主要通過保費進行監管,對保單保函並未進行備案,亦遊離於監管範圍之外。因此,法院對於同一保險公司在一定時期內開出的保單保函不能全部掌握,對於其可能存在的風險無法評估。保險公司基於商業效益,會盡一切可能銷售保險產品獲取保費,保單保函總額不斷增加但並未納入監管範圍。保單保函數量的增加和保險公司繳納保費的增加並不對等,監管風險必然帶來償付風險,一旦保險公司自身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則可能發生系統性風險。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出現,對於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時劃分了當事人的風險承擔。通過保險公司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初步的審核,這樣能夠對當事人是否需要申請有一定的借鑑意義。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訴訟財產保險責任保險的知識,如果大家還有什麼想要了解的可以致電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