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解除法院要下文麼?
一、訴前財產保全解除法院要下文麼?
第四十九條保全措施完畢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應在保全期限屆滿前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續保申請,否則保全期限屆滿後自動解除。
第五十條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人民法院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逾期不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第五十一條對有期限的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要求續保的,應當提出續保申請。申請人未提出續保申請的,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應當提前7日將財產保全到期日提示申請人。二審期間申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未申請續保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應當及時將財產保全到期日提示申請人;申請人提出申請或經提示後申請人提出申請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應當及時與第一審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聯繫並提供相關材料,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辦理續保手續。
第五十二條距財產保全期限屆滿不足60日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作出判決的審判庭應當徵詢申請人是否續保。申請人申請續保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辦妥續保手續後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無權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第五十四條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
第五十五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1、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起訴的;
2、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
3、申請人申請撤訴並且被人民法院准許的;
4、被申請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請並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解除部分財產保全);
5、被申請人債務已履行完畢的;
6、駁回申請人的起訴或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
7、其他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
第五十六條解除保全的措施一般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實施。
一審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可由二審法院相關審判庭實施解除保全措施,但應當及時向一審法院告知解除保全措施的決定;駁回申請人起訴的,由一審法院實施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七條財產保全後移送管轄或集中執行的,經相關法院協商後,由正在審理或執行的法院實施解除保全措施。
在我國相關的訴前財產在人民法院進行保全措施後的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這類財產保全。相關的辦案人員在辦理時,應積極的遞交案件證據和案件訴訟書,對案件的當時情況進行書明辦理。
-
一般開庭幾天出判決書?
一、一般開庭幾天出判決書?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審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
-
第三人有無權利提管轄權異議
一、第三人有無權利提管轄權異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批覆》的相關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此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
-
民事訴訟程序開始的標誌是什麼,其程序又是怎樣的?
私下協商雖然能以和平的方式解決生活中的各類糾紛,但並不是所有的糾紛案件都能通過協商來解決,特別是財產分割及賠償問題方面的糾紛。對於那些難以用協商解決的糾紛最好的解決辦法是交由法院裁決,而進行訴訟前有些常識當事人需要了解一下,如民事訴訟程序開始的標誌...
-
民事訴訟法證據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一般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10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