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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解除法院要下文麼?

一、訴前財產保全解除法院要下文麼?

訴前財產保全解除法院要下文麼?

應該下發相關的通知書,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保全措施完畢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應在保全期限屆滿前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續保申請,否則保全期限屆滿後自動解除。

第五十條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人民法院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逾期不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第五十一條對有期限的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要求續保的,應當提出續保申請。申請人未提出續保申請的,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應當提前7日將財產保全到期日提示申請人。二審期間申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未申請續保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應當及時將財產保全到期日提示申請人;申請人提出申請或經提示後申請人提出申請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應當及時與第一審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聯繫並提供相關材料,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辦理續保手續。

第五十二條距財產保全期限屆滿不足60日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作出判決的審判庭應當徵詢申請人是否續保。申請人申請續保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辦妥續保手續後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無權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第五十四條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

第五十五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1、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起訴的;

2、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

3、申請人申請撤訴並且被人民法院准許的;

4、被申請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請並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解除部分財產保全);

5、被申請人債務已履行完畢的;

6、駁回申請人的起訴或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

7、其他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

第五十六條解除保全的措施一般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實施。

一審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可由二審法院相關審判庭實施解除保全措施,但應當及時向一審法院告知解除保全措施的決定;駁回申請人起訴的,由一審法院實施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七條財產保全後移送管轄或集中執行的,經相關法院協商後,由正在審理或執行的法院實施解除保全措施。

在我國相關的訴前財產在人民法院進行保全措施後的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這類財產保全。相關的辦案人員在辦理時,應積極的遞交案件證據和案件訴訟書,對案件的當時情況進行書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