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需要多長時間能處理完?
《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是: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閲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訴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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