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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銀行十萬被起訴會有什麼後果?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欠銀行十萬被起訴會有什麼後果?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

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查詢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户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户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根據文件內容《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

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序。

另外,如果在與銀行借貸問題上出現糾紛,欠的金額達到一萬以上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也會被歸類為刑法的“惡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倘若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反之,會受到法律的嚴重製裁,不但會支付數額的罰金,還會根據償還時間面臨五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