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欠錢三萬被起訴會有什麼後果?
一、債務人欠錢三萬被起訴會有什麼後果?
欠錢如果欠3萬被起訴,那法院一般會要求當事人進行償還債務。但若是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之後仍然拒絕償還債務,那就犯了刑事責任。也被侵權人也可以要求法院進行強制傳喚來還清債款。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有效請求償還債務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要有能夠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憑證。
借條、送貨清單,收據,對賬單、銀行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憑證。需注意的是,能夠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憑證,如果債務人是公司,則應蓋有債務人的印章;如果債務人是個人,那麼必須有債務人親筆簽名。
第二,要有債務人的明確的資料。
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擔保協議的應提供書面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有抵押物的,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材料。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
欠款方接到法院的傳票之後,要及時去開庭審理,且在審判之後要及時給侵權人進行還款。若具拒不還款,可能會被列為失信人員名單,影響當事人以後的貸款或者其他事情。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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