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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兩個案由的管轄權異議?

一、兩個案由的説明

什麼是兩個案由的管轄權異議?

1、第一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首先應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則適用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則可以直接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或者第一級案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審判中出現的可以作為新的第三級民事案由或者應當規定為第四級民事案由的糾紛類型,可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定期收集、整理、篩選,及時細化、補充相關案由。

2、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屬於主從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主法律關係確定案由,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係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係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關係的,則以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根據第二條的規定,一個案件中可以有兩個案由。

二、管轄權異議的説明

(一)、管轄權異議處理的程序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處理的總的原則是及時審查、及時裁定、及時移送。

基層法院審查管轄權異議可適用簡易程序。

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如當事人逾期提出的法院可按照有關職權審查

的方式進行處理。

(二)、管轄權異議裁定的對象及效力

在有多個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一般只需對提山的異議理由進行審查。

裁定書中只需列明原告和提出異議的被告。

法院對部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進行裁定即是對整個案件的管轄進行判斷裁定書的效力及於其他當事人。

(三)、管轄權異議處理的期限

一審期間經審查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應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應當在三日內徵詢原告意見原告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應當記明筆錄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原告不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法院應當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內作出書面裁定。

涉及管轄權異議的主要證據需要鑑定的經庭長審批後可適當延長審議時間。

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一審法院在發送上訴狀副本後即可移送卷宗

案卷移送至遲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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