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上訴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裁定上訴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為十五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為十日。
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為十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為五日。
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民訴上訴應提交上訴狀,刑訴可口頭上訴。
二、書寫民事訴訟狀注意事項
1、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所謂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作出了與實際情況截然相反的認定;所謂認定事實不清,則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證據,所得結論含混不清,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一審裁判事實認定錯誤,其結果必然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歸屬有所不當。故而當事人可對此提起上訴。
2、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
衡量案件的質量有兩個基本的標準,即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如果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了,不僅直接違背了“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而且會造成實體處理結果的差異,導致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失當和對民事違法行為的制裁失範。因此,上訴人可以此為由提起上訴。
3、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
程序違法的情形主要有: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未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從司法實踐看,程序公正並不必然導致實體公正,但是,卻可在極大的程度上保障實體公正。因此,如果一審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錯誤,一般會影響到實體判決的正確性;退一步講,即使違反法定程序並未影響實體判決的正確性,也難以消除當事人對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懷疑。基於此,當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
4、一審裁判作出後至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發現了新的證據,而這新證據足以改變一審裁判的結論。因此,當事人可基於新證據而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對於裁定上訴的期限規定也有所不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是不服一審判決的,那麼上訴的期限則是十五天;如果上訴人是不服一審裁定的,那麼上訴的期限則是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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