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向哪裏提出申訴?
一、公務員向哪裏提出申訴?
公務員的申訴,可以在對原處理機關的複核決定不服時提出,也可以不經原處理機關的複核直接提出。公務員對本人所在的部門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管轄;公務員對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按照管理權限由上一級機關管轄。公務員提出申訴應當在知道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出申訴的,經受理申訴機關批准可以延長期限。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訴,受理機關可以不予受理。申訴應當由受到人事處理的公務員本人提出,如本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公務員提出申訴應一併提交的書面材料主要有:申訴書、原處理機關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的複印件,對複核決定不服的申訴還應附上覆核機關作出的複核決定的複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申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原處理機關的名稱;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訴的日期。
二、公務員申訴的特點
作為公務員的一項重要權利,其申訴具有以下特點:
(1)申訴必須由公務員本人提出。申訴應當由受到人事處理的公務員本人提出,不涉及本人權益的申訴,公務員無權提出。若其公務員本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2)申訴的對象侷限於涉及公務員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人事處理決定是公務員管理機關對公務員的考核、培訓、獎懲、交流、迴避、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辭職、辭退和工資福利等作出的處理決定。具體分為行政處分決定和非行政處分決定兩種。前者是對公務員違反義務和紀律的行為作出的懲戒,後者是因其他事由對公務員作出的處理。
(3)申訴的原因是公務員認為人事處理決定違法或不當且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認為人事處理決定違法或不當,這只是當事人本人的主觀認定;人事行政處理決定是否確實違法或不當,還有待於受理申訴的機關的審查和判斷。因此,公務員提起申訴,並不要求人事處理決定確實違法或不當,而只要公務員主觀上認為其違法或不當就可以提出申訴。
(4)公務員申訴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公務員申訴的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和保障其本人的合法權益,及時糾正公務員所在機關違法或不當的人事處理決定。從某種意義上説,公務員的申訴是國家為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事後補救制度,公務員法賦予受到處理的公務員提供表達意見,要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人事行政處理決定的權利。
在我國,行政監察機關受理申訴案件實行的是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和複審、審核終結制度。最終裁決,上一級行政或監察機關,在接到申訴後,在規定的時間,按前述法定的程序進行再審核,直至作出最終的裁決決定。至此,申訴過程即告完結。如果公務員對最終裁決依然不服,可以通過其他渠道,繼續反映問題,但這不再屬於申訴程序。申訴受理機關的最終裁決結果必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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