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執行怎麼申請?
現在與國外的貿易越來越多,當然糾紛也就逐年上升。那麼就會涉及到關於外國人或是國外的訴訟。又因為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主權意識,而且不同的國家對於司法體制的差異也會產生各個國家的司法領域的矛盾。這就出現了外國的司法文書在我國得不到認可,我國的司法文書在外國得不到執行。那麼像這種涉外民事訴訟執行怎麼申請呢?
此種狀況是不利於司法權威的確定和公民權利保障的。鑑於此,各國之間通過雙邊或者多邊條約或者根據互惠原則在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相互承認和執行外國的司法文書,使本國司法效力在國外得以延伸。就我國來講,目前已先後同法國、波蘭、比利時、羅馬尼亞等國簽訂了司法協助條約。其中與法國、波蘭、比利時、蒙古的協助條約已正式生效1。
在國內立法中,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設專章規定了司法協助,其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對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承認和執行以及國外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但是從我國現今承認和執行國外司法文書的具體實踐來看,我國涉外民事案件執行在程序方面還存有一些問題,有必要加以説明。
(一)涉外民事案件申請執行程序的模式和證明責任問題的提出
1、申請執行的程序
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看我國對外國司法文書在國內申請執行實行的是裁定承認、執行制度,其具體操作程序是首先由需要申請外國司法文書在我國執行的當事人或者外國法院向我國法院提出申請,其中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外國法院提出申請的應當依照該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提出。
2、證明責任問題的產生
從上述論述中可以明確看到我國在申請執行程序模式方面不像英國等國家以一個與國內普通訴訟程序制度對外國司法文書的承認和執行,這就導致在申請執行涉外民事案件時,如何對該申請進行審查?尤其是在當事人直接向我國法院提出申請時,由於各國司法的缺乏聯繫,當事人不誠實的申請行為就可能成功,比如提供一些虛假的司法文書,這就是由誰承當證明責任來證明申請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是由申請人、被申請人亦或我國法院自己查明?這一點必須明確加以區分。
(二)涉外民事案件申請執行程序證明責任的分配
由於我國對涉外民事案件申請執行實行形式審查,即對申請執行的司法文書的真實性、合乎法律原則進行審查,合法性的審查在我國司法體制下是法官的自主行為,所以在申請執行程序中需要舉證證明的就為申請執行司法文書的真實性問題。
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把對外國司法文書的真實性問題是看作“法律問題”還是“事實問題”?如果認為是“法律問題”,則根據司法習慣由法官對外國司法的真偽通過各種途徑進行認定,無須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反之,則由當事人承當證明責任。
以上便是涉外民事訴訟執行怎麼申請的具體解答,的確涉外民事訴訟在執行的時候確實有諸多困難,可見構建一個全球範圍內的司法體制是一件多麼值得期待和必要的事情。當然我國在涉外民事訴訟執行中也需要積極及時的與國外司法機關聯繫,保證涉外司法文書可以得到有效的執行。同時也為貫徹統一的司法精神奉獻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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