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管轄權異議請求需要在何時提出?
一、涉外管轄權異議請求需要在何時提出?
涉外管轄權異議請求需要在辯狀期間提出,具體的理由如下:
《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交”,而在第一審程序中,有權利提交答辯狀的當事人只有被告。
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二、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1、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
2、管轄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有要求撤回的,法院應當給予允許。
3、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也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以單獨書寫。
4、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三、管轄權異議可以再審嗎
1、不存在再審問題:
(1)如果當事人在一審中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或逾期不提出,法院不予審議的,就不存在對管轄權異議申訴;
(2)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後又在裁定前表示接受受訴,視為自動放棄異議,案件審理後再提出異議的,法院不再審議;不存在申訴問題。
(3)一、二審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就法院的管轄權問題申訴後,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2、存在再審問題:
(1)法院對案件實體審理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併申訴的,法院經過複查,發現管轄權是有錯誤,但判決是正確的,應當不再再審。
(2)當下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且發生法律效力而對案件尚未作出判決之前,上級法院如果發現該管轄權異議的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即以職權裁定撤銷該錯誤裁定並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任何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必須要按照既定的格式書寫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然後需要在法定的時間範圍內,將申請書寄送或者是當面提交給目前審理案件的法院。在申請書之中書寫的異議理由必須合理,否則案件一般不會被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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