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管轄權異議怎樣提出?
一、涉及管轄權異議怎樣提出?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要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3、 異議的對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內部的管轄問題,即地域管轄或者是級別管轄。
二、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是怎樣呢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因此,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以後,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一般管轄權異議是在民事案件之中才會出現的,當事人如果確定認為該法院沒有管轄權的話那麼就要立即向上級人民法院來進行申請管轄權異議。上級法院會對做出書面裁決並且對是否進行移送做出相關説明。如果對於裁定不服可以在十日之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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