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成立後還得交訴訟費嗎?
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感覺法院管轄權有問題的時候,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上級法院會根據材料做出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的決定。按照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首先得交訴訟費,這樣法院才好按照流程受理。那麼管轄權異議成立後還得交訴訟費嗎?這裏要分不同情況,下面就看看本文是怎麼分析的。
一、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案件,如何交納訴訟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六款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依據前述規定可以得知,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不由當事人預先交納案件受理費,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管轄權異議成立後還得交訴訟費嗎?
管轄權異議成立後有兩種選擇:一種是移交有管轄權的法律,那不用再重新繳納訴訟費,但耗時長;另一種是撤訴之後重新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那就得重新交訴訟費,之前撤訴的案件法院只退一半的訴訟費。
三、管轄權異議在什麼時間提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為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至於以什麼方式提出,是書面提出還是口頭提出,能否在答辯狀中直接提出管轄權異議問題,還是需要另外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並無明確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做法,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因為此時案件尚未進入實體審理,口頭答辯及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易操作。而至於是否需要另外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本人認為不需要,當事人可以在答辯狀中一併提出管轄權異議問題。
綜上所述,按照民訴法規定,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話,要每件繳納一定受理費。至於管轄權異議成立後還得交訴訟費嗎,要分兩種情況,如果是發到具備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案件的,則不用再次繳納訴訟費,而撤訴之後到具有管轄權法院重新起訴的,則要繳納訴訟費。為了節約訴訟費,這裏當事人要懂得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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