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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一、關於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關於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1、法定事由

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

(2)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其他阻礙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2)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二、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適用條件是不一樣的,而且,兩者的性質本來就不一樣。實際上,原被告雙方根本就沒有辦法左右訴訟時效的中止,但是,訴訟時效的中斷多半上都是由於當事人的主觀意識決定的,比如説提出來要司法鑑定,在司法鑑定期間訴訟時效處於中斷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