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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變化管轄移送怎麼辦?

一、案由變化管轄移送怎麼辦?

案由變化管轄移送怎麼辦?

原告變更案由請求獲得法院准許後,法院應重新給予指定舉證期限。依據為《民事證據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因此,法院在審理前應首先識別管轄權問題。被告在一審答辯期間有權提出管轄異議。根據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法院應將同意原告變更後的訴訟請求書面文件向被告送達,並自被告簽收之日起重新計算15天的答辯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同時應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在該重新計算的答辯期內,被告仍有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行使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司法解釋對此管轄權提出也有規定:最高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問題的批覆》。逾期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含法院或仲裁機構誰有權主管的管轄異議),視為接受審理而且無異議。述訴訟請求的變更應從嚴格意義上來解釋:即訴訟請求的變更已導致案由(法律關係的性質)發生了改變。如違約之訴變更為侵權之訴。

原告變更案由請求獲得法院准許後,法院應重新給予指定舉證期限。因此,法院在審理前應首先識別管轄權問題。被告在一審答辯期間有權提出管轄異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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