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申訴期限怎麼規定的?
一、二審申訴期限怎麼規定的?
不服二審判決的民事申訴期限一般是6個月內,而刑事案件申訴沒有規定期限。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度,也就是説當事人在對一審判決不服的時候可以提起上訴,就可以進行二審,二審之後就不能夠再上訴。但是,雖然説是不能上訴,卻可以進行申訴。這就應該向高級人民法院去申訴了。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它不同於上訴,它們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大的區別。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的處理案件的一種訴訟請求。
對於申訴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釋了申訴的期限一般為刑罰執行完畢6個月內。
不服生效判決,可以申請再審,過了兩年的申請再審期限後,可以申訴。 申請再審不同於申訴。 其區別具體表現在:
(1)提起的主體不同。申訴的主體可以是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是當事人以外其他公民;申請再審的主體則僅限於案件的當事人。
(2)提起的時間不同。申訴沒有法定期限的限制;申請再審則必須在判決、裁定生效後的兩年內提出。
(3)提交的機關不同。申訴既可以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而申請再審只限於向法院提出。
(4)法律後果不同。申訴與再審沒有必然聯繫,申訴人的申訴只是作為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裁判錯誤的渠道之一,不能直接引發再審程序;而當事人申請再審,只要符合條件,即可引發再審程序。
二、民事訴訟二審審理期是?
民事訴訟二審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如果法院不履行告知程序,二審的立案時間是很難確定的。因為只有一審法院將全部案卷移交給二審法院且卷宗齊全時,才算為立案。在司法實踐中,還應當在遞交上訴書一個多月去二審法院確認為準。
二審由於其區別於一審的在審理原因,審理結果,審理效力,審理部門等差異性,所以在時間的規定上就有立案時間和審結時間的特點。
三、民事訴訟二審流程
1、 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
以上就是關於二審申訴期限的內容。根據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申訴是有期限限制的。二審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可申請再審,另外根據我國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訴的期限為生效判決做出之日起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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