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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委都需要什麼法律規定?

一、經濟仲裁委都需要什麼法律規定?

經濟仲裁委都需要什麼法律規定?

經濟仲裁委都需要《仲裁法》規定。有關經濟仲裁的法律法規是我國的《仲裁法》,具體規定如下:

經濟仲裁的範圍

1、各類合同糾紛。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委託、行紀、加工承攬、技術、建築、房地產、產品質量、運輸、倉儲保管、金融、證券、保險、期貨、投資、著作權、專利、商標、涉外經濟貿易、海事海商等各類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非合同的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指侵權糾紛,包括消費者權益侵權糾紛、海事侵權糾紛和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侵權糾紛等。

這裏明確了三條原則:

一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三是仲裁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合同糾紛是捐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因訂立或履行各類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國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國內各類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期貨和證券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和海商糾紛等,還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國際貿易、國際代理、國際投資、國際技術合作等方面的糾紛。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由侵權行為引發的糾紛,這在產品質量責任和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見之較多。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一是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係,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放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二、經濟仲裁收費的範圍是什麼?

當事人在提出仲裁申請時,應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收費標準,預交案件仲裁費用,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具體標準見相關文件)。

仲裁費用通常包括仲裁機構的管理費、仲裁員的報酬和支出以及辦理仲裁案件所發生的其他合理的、實際的費用,諸如仲裁庭聘請專家、鑑定人和翻譯而發生的費用,調查取證費用等。

仲裁費用,是指仲裁機構根據仲裁規則或者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當事人收取的辦理糾紛案件所需要的經費。仲裁費用一般分為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所謂案件受理費,是指仲裁機關辦理案件所支出的費用。所謂案件處理費,是指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所支出的費用,其中包括:律師費、鑑定費、勘驗費、差旅費和證人的誤工補貼及食宿費。

仲裁在我們國家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解決爭端的方式,比如説很多經濟方面的糾紛可以通過仲裁法院進行解決,這在某種程度上來説,也是減少了訴訟活動的產生,當然經濟糾紛也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濟方面的糾紛可以選擇仲裁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但是基本上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當中有明確的仲裁條款的約定。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仲裁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要嚴格的按照《仲裁法》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處理的,這和勞動仲裁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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