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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訴訟費怎麼算?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訴訟費怎麼算?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訴訟費怎麼算?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的訴訟費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收取。

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是有標準的,而不是亂收費。根據國務院頒佈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按照標準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三部分內容: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1)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包括:

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①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超過1000萬元至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超過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②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2)申請費。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保全措施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等等。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條件有什麼?

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第三人”範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標準,不僅包括對於訴訟標的有請求權;又包括雖無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管轄法院。法律上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的訴訟費要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主體既可以是有請求權的人,也可以是無請求權的人,所管轄的法院有明確的規定,不適用於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提起訴訟有時間限制,當事人受到侵害之後6個月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