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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賠償屬地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不論是刑事方面的訴訟程序還是民事方面的訴訟程序,管轄權問題一直以來都是非常重點的問題之一,很多人對於民事訴訟賠償的相關管轄並不是特別地瞭解,因為他們不知道向哪個法院進行起訴。因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民事訴訟賠償屬地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賠償屬地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賠償屬地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賠償是由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引起的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主體、責任性質、適用的賠償原則、標準和程序與國家法律賠償制度中的國家賠償不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民事主體身份實施的侵權行為屬於民事侵權,由此產生的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

二、民事訴訟賠償地怎樣選擇

民事訴訟賠償地選擇問題實際上是民事訴訟案件管轄地的問題。

1、民事訴訟法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地域管轄主要是根據以下兩點:

(1)人民法院轄區與國家行政區域相一致,使訴訟當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與人民法院轄區內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繫,當訴訟當事人的所在地等在某一行政區域內時,訴訟就由設在該行政區域內的人民法院管轄。

(2)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者法律事實與人民法院轄區之間的隸屬關係。即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者法律事實在哪個法律的轄區內,案件就由轄區內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標準,《民事訴訟法》將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2、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隸屬關係所確定的管轄。

由於當事人有原告與被告之分,所以要確定管轄法院,還必須明確以哪一方的當事人所在地為標準。對此,一般地域管轄的通行做法是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確認了這一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住居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可知:當事人所在地包括當事人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住所地,對於公民來説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説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除此之外,針對一些特殊的被告所在地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中作了補充性的規定:

(1)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當事人的户籍遷出後尚未落後,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户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系提起的訴訟,由實地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民事訴訟賠償屬地實際上就是一個民事訴訟方面的管轄權問題,其次就是這個管轄權在我國法律當中有着不同的確定原則,比如説存在着一般的定於管轄原則,具體的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