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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重新鑑定的規定是怎樣的?

有些民事訴訟案件比較複雜難以判斷的時候就需要找鑑定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然而當事人對於法院提供的鑑定結果有意見或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是可以向法院提起重新鑑定的,那麼對於民事訴訟法重新鑑定我國法律又有哪些規定,下面本站的小編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民事訴訟法重新鑑定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法對於申請重新鑑定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二、關於重新鑑定的其他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鑑定的相關規定,如符合法定條件,可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十九條:“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證據或者有正當理由表明被告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鑑定結論可能有錯誤,在舉證期限內書面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以上就是小編對於民事訴訟法重新鑑定的總結,所以噹噹事人對於鑑定結果有意見或者意見不一樣的時候,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當事人有權利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重新鑑定。民事訴訟法重新鑑定即維護了當事人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也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公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濰坊律師。

標籤:民事 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