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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的流程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對於自己案件的管轄權存在異議,這時候,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那麼,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的流程是什麼?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知識的介紹。

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的流程是什麼?

一、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的流程是什麼?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二、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着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鑑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後十日內提出。

綜上所述,關於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的流程,首先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是分為兩種情況的,第一種是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另外一種是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每一種情況的處理起來是有一定的差別的,所以,我們首先要做好區分,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遼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