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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權的民法總則指的是什麼

榮譽對於我國公民來説是一種特殊的嘉獎,在任何情況下,他人的榮譽權是不可以非法進行剝奪和佔有的。並且關於榮譽權的相關規定,在我國民法總則當中其實有着明確的要求,其實榮譽權也是屬於我國公民人身權當中比較重要的一項權利。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榮譽權的民法總則指的是什麼?

榮譽權的民法總則指的是什麼

一、榮譽權的民法總則指的是什麼?

榮譽是特定人從特定組織獲得的專門性和定性化的積極評價。公民、法人的榮譽權是人身權中一種重要的權利,受法律的保護。《民法通則》第 102 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二、哪些權利屬於榮譽權

榮譽權包括以下權利:

1、榮譽保持權

榮譽保持權,指民事主體對獲得的榮譽保持歸己享有的權利。保持權的客體是榮譽本身,榮譽本身包括各種榮譽稱號,各種獎勵,表彰以及榮譽職銜,如名譽博士,名譽校長等。這些名譽職銜,其實並不表明被授予者的學識,能力等達到了博士水平或某種職務的要求;而是在於機關、組織授予主體的一種榮譽,使其享有名譽職銜的精神利益或一定的物質利益。

2、精神利益支配權

精神利益支配權,是指榮譽權人對其獲得榮譽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權。榮譽權的精神利益指榮譽權人因獲得榮譽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榮耀滿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對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對該種利益的佔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將榮譽的精神利益予以處分,如轉讓他人享有或轉讓他人利用。

3、物質利益獲得權

物質利益獲得權,指權利人對附隨於榮譽的物質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權。此權意味着權利人在獲得榮譽的情況下,有權依照領獎的章程或授予機關、組織的獎勵法,對應該獲得的物質利益而主張權利。

4、物質利益支配權

物質利益支配權,榮譽權人對於已經獲得的物質利益享有支配權。這種支配權有兩種形式:其一是完整支配權,其二是有限支配權。完整支配權指對榮譽的一般物質利益的支配權,其性質屬於財產所有權,即自物權。有限支配權指對因榮譽所生的物質利益不享有所有權的全部權能,只享有受時間限制的佔有權

5、榮譽獲得權

榮譽獲得權,指主體在符合法定標準時,而組織沒有授予其榮譽,就可以向組織主張該應獲得的榮譽的權利。榮譽權內容中是否應該包括榮譽獲得權,這也是關係到榮譽權性質的問題。

三、侵犯榮譽權的表現有哪些

侵犯榮譽權的表現如下:

1、非法剝奪他人榮譽

這是最為常見的侵害榮譽權的行為。這一行為的主體一般為榮譽的授予組織。如有的榮譽授予組織在沒有法定理由或非經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剝奪他人已獲得的榮譽。

2、非法侵佔他人榮譽

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的手段,竊取、強佔、冒領他人榮譽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非法侵佔他人榮譽的侵權者與榮譽權人有一定的聯繫或關聯。如某企業領導以該企業技術人員的一項設計為自己申報獎項並最終獲獎,這即是非法侵佔他人榮譽。

3、嚴重詆譭他人所獲得的榮譽

主要的行為方式包括對他人獲得的榮譽心懷不滿,向授予組織誣告、詆譭榮譽權人,或者當眾摘人榮譽牌匾、撕人榮譽證書,或者公開發表言論詆譭他人榮譽名不符實等行為。這裏應注意的是,詆譭他人榮譽侵權的構成,以情節嚴重為限,如果只是發表一般的不當評價,不宜作侵權處理。

4、侵害榮譽權人應得的物質利益

獲得榮譽往往能帶來相應的物質利益。如果僅是由於過失而損毀他人的獎盃、獎品等物,則應以一般的侵害財產行為論處。

榮譽其實就是指特定人從特定組織獲得的專門性的和定性化的積極評價,榮譽權主要包括榮譽保持全,物質利益獲得權,物質利益支配權等。在生活當中侵犯榮譽權的現象是比較普遍的,因此通過法規加強對榮譽權的保護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