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概念和基本原則有哪些
政府具有宏觀調控,合理配置資源的職能。在社會的市場中政府也是需要進行一雙有形的手進行市場的宏觀調控。行政許可法就是政府對市場準入進行的一種宏觀調控及配置資源的一種手段。但是行政許可也是需要按照一定的基本原則進行,否則過度調控則會對市場造成損傷。那麼行政許可法概念和基本原則是什麼?以下是本站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
一、行政許可概述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特定活動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有控制風險、配置資源、提供公信和協調平衡等功能,可以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公共利益。行政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和登記五種類型。
二、行政許可基本原則
行政許可包括合法性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權利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監督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併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儘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它行政許可不得轉讓。行政許可種類繁多,達2600多種類型,涉及到專業知識、技術標準等問題,與主體人身關係密切,絕大多數不能繼承或買賣。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監督。包括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和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監督兩方面。
市場的准入並非那麼的容易。要做到准入的合法合規。就需要辦理政府規定的許可。一般我們可以看到的經營許可證證、駕駛執照等等都屬於行政許可的範圍。行政許可是政府不可避免的調控手段,必然要做到更加配合市場的運行,需要遵守7種原則。在此看來,行政許可法概念和基本原則在行政許可法的法律條文約束中自然不可或缺,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開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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