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合同重要修改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合同法》同時廢止,那麼民法典關於合同的重要修改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合同的內容修改包括了幾個方面,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修改,同謀虛偽意思表示修改,第三人欺詐和脅迫的情形修改等。
民法典關於合同的重要修改內容如何?
1、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所謂通謀虛偽表示,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合意形成的虛假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本條規範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存在兩個行為,即表示行為和隱藏行為,或者陰合同和陽合同。表示行為或者陽合同並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因而無效;隱藏行為即陰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為生效條件的,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一個例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對於例外規定,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雙方通謀的法律行為與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可能發生競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第三人欺詐和脅迫
對錶意人的相對人之外的第三人實施欺詐與脅迫的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為了維護民事主體的私人自治,《民法典》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修改為“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即當發生欺詐、 脅迫等情勢致損害表意人的意思自由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能變更合同,僅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撤銷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關於合同的重要修改內容是怎麼樣的?合同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民法典》是一部規範我們日常生活很多內容的一部法律,內容涉及到的範圍非常多,體系非常的龐大,是一部複雜又重要的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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