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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無受審能力要羈押嗎?

一、一般無受審能力要羈押嗎

一般無受審能力要羈押嗎?

要羈押。受審能力並不是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定事由,只能是被告人特定時期接受刑事審判的能力。受審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否理解自己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地位、權利,能否理解訴訟過程的含義,並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能力。因此,受審能力是被告人在特定時期接受審判的能力,由於它可能會恢復,而恢復後又必須接受審判,所以説它不能成為逃避法律處罰的手段。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拘留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二)拘留的執行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羈押就是屬於執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要實施關押的行為,對於犯罪嫌疑人不管有無受審能力都會被實施此行為,在被羈押之後只要執法人員查實到有犯罪的事實,那麼就會被依法的審判,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只要犯了法就需要為此付出該有的代價。

標籤:受審 能力 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