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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案件管轄權的法條規定是什麼

案件管轄權的相關法條規定有:

關於案件管轄權的法條規定是什麼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行政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級行政機關對某一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實際上也是賦予行政機關在處罰管轄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適應各種錯綜複雜的處罰情況。它對解決目前處罰管轄存在的重複管轄或者空白等問題很有意義。

上級機關指定一級機關對某一處罰行使管轄權,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行為一般特點,適用行政行為的一般規則,因此,指定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按行政行為的程序作出指定的決定。也就説,上級機關行使指定權時,要依法作出指定決定,製作指定決定書。否則,難以分清決定者與被指定者的責任,也使被指定者行使管轄權失去法定依據。

日常生活中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來進行處理,向法院起訴的時候需要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來進行處理,否則法院會駁回起訴的申請,並且不同級別的法院管轄的案件大小也是不一樣的,因此在起訴前需要做好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