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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應該回避的情況有哪些?

一、律師應該回避的情況有哪些?

律師應該回避的情況有哪些?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律師可以申請回避的三種情形是什麼?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的辦案人員的雙重身份出現,所以必須迴避。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而且,客觀上還存在着其本身與案件存在某種事實上的利害關係,因此必須迴避。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即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審判人員自身的利益。

這種利害, 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可能是事實上的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

其他關係,指除以上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

三、迴避制度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司法權是一種裁判權,以追求公正的裁判為最終價值取向,作為裁判主體的法官在司法過程中除嚴格服從法律外,還不可避免的會受到社會關係、傳統、信仰、偏見、自身下意識等因素的影響,法官一點也不比其他人更能擺脱這些種因素對其司法過程的影響。迴避制度作為一種訴訟理念和制度設計,其目的是儘可能減少這些因素對司法過程的影響,實現司法公正。

(2)消除當事人的思想疑慮,公正程序的設計安排極大地增強了結果公正性的説服力。如果法官有應當迴避的情形而仍參加案件的審理,即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審理,也難以消除當事人對法官是否公正處理的懷疑,其直接結果是出現不必要的訟累和執行障礙,最終會損害公眾對法院的信任和法治的信心。

(3)中國傳統"鄉土社會"中形成的人倫關係的"差序格局",使得"中國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而得看所施的對象和自己的關係而加以程序上的伸縮",受這一與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傳統倫理觀影響的法官在審理與自己有某種人倫關係的案件時常處於尷尬境地,為保證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免受人倫親情與司法公正理念的雙重壓力,迴避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律師在法律規定的幾種情況下是應主動的申請案件審理的迴避的,我國嚴格的執行迴避制度的目的是在於維護良好的公平審判制度,爭取能夠最大程度上的保證案件最終的審理結果是公正的,因此律師也是需要嚴格的遵守相關法律規避制度和條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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