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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律師代理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代理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代理迴避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託,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三)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託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四)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存在法律服務關係,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託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託關係終止後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對方當事人的委託的;

(六)其他與本條第(一)至第(五)項情況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委託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就是代理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委託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遵從以下規定:

1、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託律師擔任代理人,委託律師應該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2、每個當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最多隻能委託兩個律師(包括律師助理)擔任代理人;

3、外國律師,包括港澳台的律師,不能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

4、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寫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委託權限必須寫明是一般代理或者特別代理,如果是特別代理,還必須具體寫明包括那些權限,如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達成調解協議,提起反訴、上訴等。

5、委託兩個兩個律師(包括律師助理)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分別授予代理權限,委託律師代理的,除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之外,還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代理合同

6、僑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必須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館證明。

7、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國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律師、法官等若是發現自己應該回避糾紛案件,那麼需要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請求。對於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根據規定,申請回避的請求需要由法院來作出決定,法院作出決定之前,申請人需要暫停與案件相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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