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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1、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證券的管理制度。

2、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客觀要件: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2)所謂偽造,是指仿照有價證券的圖案、形式、顏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態特徵,通過複印、繪製、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證券的行為,使非有價證券搖身而變成“有價證券”,是從無到有的假。

(3)所謂變造,是指對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使用塗改、挖補、拼湊、剪接、覆蓋等各種方式進行加工,使其主要內容如發行的面額、發行期限或張數等加以改變的行為。其是在真的基礎上變真的少為多,使真的有價證券變成非原來的有價證券。

(4)所謂國家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前者即國庫券,是指國家為解決急需的預算支出而由財政部發行的一種國家債券。它按面值公開發行,上面註明了償還債務的期限與到期的利息。一段時間後可以依法予以轉讓、買賣。

(5)所謂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是指國家發行的國庫券以外的載明一定財產價值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家建設債券、保值公債、財政債券等。

(6)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數額較大。如果僅有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5、對於偽造和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審查和認定,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或者達到了立案標準的,是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判決。

6、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構成要件為: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證券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涉案的金額越大,那麼處罰就越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