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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誣告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對象,誣告陷害罪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侵害的行為,主要是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並且向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告發。具體的行為條件是:

1、捏造刑事犯罪事實。行為人捏造的事實必須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如果捏造的事實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是簡單地使他人受到侮辱的,則不構成本罪,可能構成侵犯名譽權等民事犯罪;

2、向有關機關告發。犯本罪的行為人不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且還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進行了告發。要是行為人沒有這個舉動的話,即使捏造的是對方的刑事犯罪事實,但由於有關機關並不知曉,可能根本就不會立案調查,所以不會構成誣告陷害。

3、誣告陷害對象明確。行為人進行誣告陷害的行為必須是有明確的對象的,不是不特定的人。

4、誣告陷害情節嚴重。這裏所規定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誣陷手段惡劣,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等。

(三)主體要件

行為人,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上,一定是故意的,並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於出於什麼動機,不影響定罪。

只要誣告陷害的行為符合以上條件,不論被誣陷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都不影響誣告陷害罪成立。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誣告陷害罪侵害的是雙重法益,既侵犯了我國公民的人身權益,也侵犯了我國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秩序,並且誣告陷害罪屬於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誣告陷害的行為,那麼該犯罪行為人就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且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