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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過高舉證責任誰承擔

違約金過高舉證責任誰承擔

一、違約金過高舉證責任誰承擔

違約方。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主張違約金過高的一方,就其本質,是請求對雙方合意的變更。

因此,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的舉證責任,在法律沒有相反的規定時,按照上述規定應當分配給違約方。前述由守約方舉證證明違約金合理性的觀點之所以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違約金數額是雙方當事人在締結合同之時,對違約造成損失的預定。雙方在締結合同時,不僅考慮己方所可能獲得的補償,也會考慮己方可能的賠償責任,故而該約定的數額不會故意畸高或者畸低,應當推定雙方均認可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守約方沒有舉證證明約定違約金合理性的義務

2、違約金除了具有補償性,還有懲罰功能,目的是維護合同交易,提高合同的履約率,預防違約。如果一律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守約方,則可能誘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隨意約定違約金,而在違約時,僅需提出過高的抗辯,即由守約方承擔不利後果,使其維護合同交易目的消失殆盡。

二、對於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1、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在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合同違約的時候可以按照約定來執行違約金,但如果約定的違約金相比實際所造成的損失過高,那麼違約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適當減少。而在向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時候,違約方需要承擔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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