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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是格式合同嗎?

保證合同是格式合同嗎?

一、保證合同是格式合同嗎?

保證合同不是格式合同。當事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可以對保證合同自由約定,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然後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因此保證合同應當由當事人約定,沒有固定的格式,不是格式合同。

(一)約首

約首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稱、合同號碼(訂約日期、訂約地點)、買賣雙方的名稱和地址、以及序言等內容。序言主要是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義和執行合同的保證,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等。雙方的名稱應用全稱,不能用簡稱,地址要詳細列明,因涉及到法律管轄權問題,所以不能隨便填寫。在我國出口業務中,除在國外簽訂的合同外,一般都是以我出口公司所在地為簽約地址。

(二)本文

這是合同的主體部分,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合同的各項交易條款,如商品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單價和總值、交貨期限、支付條款、保險、檢驗、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條款等,以及根據不同商品和不同的交易情況加列的其他條款,如保值條款、溢短裝條款和合同適用的法律等。

(三)約尾

約尾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的效力、份數、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及生效的時間、附件的效力以及雙方簽字等,這也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的訂約地點往往要涉及合同依據法的問題,因此要慎重對待。我國的出口合同的訂約地點一般都寫在我國。有時有的合同將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在約首訂明。

二、書面合同未簽字蓋章怎麼辦?

在合同書中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是十分重要的,沒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就不能最終確認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協商一致,也就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有效。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是,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也只是形式問題,實質上應當追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如果一個以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已經履行,而僅僅是沒有簽字蓋章,就認定合同不成立,則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因此,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上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無論是保證合同還是其他的民事合同,一般都不是格式合同,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的結果,只要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一致,就可以對合同的內容條款作出約定以及更改,但是在合同中可以允許格式條款的存在,提高合同的簽訂效率。

標籤:合同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