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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嗎

保險合同屬於典型的格式合同

日常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嗎

所謂格式合同,就是指條款內容不是由雙方協商確定,而是由一方單獨事先擬定,另外一方只能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就算要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者添加,也只能採取合同擬定方提出的附加條款。保險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雖然適應當代經濟生活的快速便捷、高效的需要,但畢竟使相對人失去了討價還價的機會,容易損害相對人的利益,在現實生活中,保險公司銷售保險,基本是都是由保險公司提供由其製作的格式條款,依據法律規定,格式條款的效力取決於是否依據法律規定履行相關提示説明義務,在訴訟中則由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舉證證明履行了相關提示説明義務,在法院的裁判認定中一般以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欄是否由投保人簽字來認定是否履行了提示説明義務,而保險公司往往在實際操作中,沒有履行該提示説明義務,導致免除賠償責任的條款無效。因此作為保險公司,在製作和使用格式合同中應注意的以下問題

1、格式條款訂立的原則問題

依據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2、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問題

提供格式條款合同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提供方利用格式條款合同排除了對方當事人之間的重要權利或者免除自己的主要義務,則該條款將被認定為無效。

3、格式條款合同的無效或撤銷問題

在審判實踐中要根據交易的習慣,根據以往的經驗,尤其是要考慮到法律對格式條款的規範目的,即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貫徹公平原則,來謹慎地進行運用。

4、格式條款合同的解釋問題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對該格式條款合同中的理解發生爭議,應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如果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合同一方的解釋;如果合同中既有格式條款,又有非格式條款,只有兩種條款出現不一致,就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因為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也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格式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格式合同比較特別的地方就是不是由雙方協商簽訂,而是由一方事先以及擬定好,另一方如果同意的話,那麼就可以簽訂合同。保險合同就屬於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