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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解釋是什麼?

最高院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解釋是什麼?

一、最高院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解釋是什麼?

最高法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解釋是:公民個人信息關係到每個人日常生活的開展、正常生活狀態的維持,不僅關涉個人名譽,同時影響個人的社會評價。公民個人信息的破壞或侵害,既可能給公民帶來物質上的損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傷害,並影響公民在社會經濟生活、社會生活中各項權利的實現。因此國家對於這種犯罪行為的處罰是十分嚴厲的。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區別是什麼?

本罪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在主觀方面相同,客觀方面的犯罪手段也近似。但是,兩者的犯罪構成要件還是有明顯區別:

1、主體不同。

前者的主體只能是郵電工作人員;後者的主體雖然也可以是利用職務便利開拆或隱匿、譭棄他人信件的郵電工作人員,通常主要是郵電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公民。

2、犯罪對象不同。

前者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是信件,也可以是電報或其他郵遞物資;後者的犯罪對象則只能是信件。

3、客體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體既包括郵電的部門的正常活動和信譽,也包括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後者則僅包括公民權利。

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量刑內容是什麼?

1、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2、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

(2)犯罪客觀方面: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客體:犯罪客體,《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它是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之一。

(4)犯罪對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對象是公民的個人信息。後者則僅包括公民權利。

侵犯公民個人擁有的信息,將嚴格按照《刑法》規定內容來懲罰。但是必須要符合刑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也就是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客觀行為方面是通過竊取或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主體是一般的主體,客體是侵犯公民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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